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6/6/16 9:56:42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2016年6月15日熊潇敏律师在那坡县人民法院开庭。在庭审中,熊潇敏律师与公诉人针对被告人是否知晓事故发生、是否因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的核心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辩护人熊潇敏律师提出,根据现场勘查记录及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在行驶中操作无异常行为,且被告人坚称从未发现对向来车。而反观被害人一方却存在驾驶员饮酒后驾车、所驾驶的摩托车车灯较暗等情况,因此,不能排除被害人方在行驶中未开车灯导致被告人难以发现对象来车的可能,该疑点利益应归属被告人。因而被告人不能感知已发生事故而继续向前行驶,不能认定为刑法重点打击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逃逸行为,因此,本案交通肇事罪成立,但不符合逃逸的加重情节,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幅度内量刑。此外,本案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且已积极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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