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日
熊潇敏律师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本案160万元争议款被侵占事实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权利人既可以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主张权利,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
熊潇敏律师综合全案分析后,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属性制定诉讼策略,要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侵权及损害公司权益纠纷的定性,提出本案案由为物权纠纷中占有物返还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黎某,即侵占并处分了160万元款项者提出,其占有、使用该款项系经上诉人公司原董事长委托,其行为的后果应由上诉人公司原董事长承担,其不承担责任。
熊潇敏律师针对被上诉人这一主张提出,被上诉人对其主张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的规定,被上诉人对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应承担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本案证据已经充分指向被上诉人黎某私自将公司暂存在其个人账户的款项用于支付个人债务,其行为确为侵害上诉人公司财产行为,无疑侵犯了上诉人的物权。又因被上诉人侵占的物为货币,即种类物,因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承担返责任,返还16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