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4日
熊潇敏律师、卢瑜律师(实习)代理上诉人黄某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本案案由:民间借贷。
本案争议焦点:1、被上诉人方某与被上诉人李某之间是否实际存在85万借贷关系;2、上诉人黄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庭审过程中,
熊潇敏律师、卢瑜律师(实习)提出,在民间借贷中,借条是简易的借款合同。而借款合同的性质是实践合同,有别于诺成合同,诺成合同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即告成立,而借款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以借贷双方实际交付借款为要件的。因此,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方某不能举证其出借的借款系针对本案借条借出的款项,不能证明其已完成交付的主张,借款合同未成立生效,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85万元的借贷关系。而上诉人黄某所作的保证合同是针对借款合同所作的担保,在主合同借款合同未成立生效的情况下,从合同担保合同也未成立生效,因此,上诉人黄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庭审结束后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