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2/9/6 11:01:58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南宁律师提醒: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它是一种不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权能的优先受偿权,故称“狭义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定受偿权的一种,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权利。
承包人对建筑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1、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
2、承包人已经给付发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3、优先受偿权未过6个月的除斥期。
4、建设工程可折价、拍卖;
5、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6、工程已竣工,有竣工验收证明;
下篇 :非发包人不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上篇 :律师分析施工企业防范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应对
Tags:承包 承包人 人在 何种 条件 条件下 建筑 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