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广西律师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如何计算工程执行款及债务利息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3/6/7 9:10:04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广西律师:迟延履行期间的工程款债务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工作经历:10年法官+14年律师
加我微信:xxmlawyer
联系电话:1387812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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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广西 律师 发包 发包人 拖延 支付 工程 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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