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广西律师建筑施工承包人能否就发包人到期不支付工程款对完工的建筑行使留置权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3/6/7 8:56:17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广西律师:建筑工程的发包人不支付到期工程款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广西律师近期接受到诸多的咨询,有承包商指出能否就已经完工的建筑工程行使留置权,即占领工地。广西律师认为这种行为不可行,理由如下。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很明显我国法律规定的留置权的客体是针对动产,所以对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行使留置权。建筑公司对工地建筑物行使留置权超出了合法的民事权利范围。我国法律已经赋予了建筑施工承包人对已完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广西律师建议建筑公司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寻求救济,而不是占领建筑物。由于法律规定的建筑工程承包人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只有6个月的期限,如果出现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经营状况出现恶化等情形,广西律师建议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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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广西 律师 建筑 施工 承包 承包人 能否 发包 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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