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没有完成投资开发总额25%以上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5/10/5 10:17:07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没有完成投资开发总额25%以上,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案情摘要

  甲方与乙公司签订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土地面积500亩,转让价款1亿元,合同对双方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乙方分五期支付,每支付2000万元,甲方将相应面积土地过户给乙方。乙方支付了首期2000万元后,因甲方未将相应土地过户给乙方,乙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甲方未达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的25%的投资条件,合同无效。二审改判合同有效,甲方继续履行合同。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没有达到“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对于成片开发土地,转让方没有“完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工作经历:10年法官+14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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