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法官夫债要不要妻还,分清两个标准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1/6/10 8:09:44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老公借的债,老婆当然要一起还,许多人都这么认为。

  其实也有例外。嘉兴刚刚就判了这么一个案子,老公偷偷借了170余万多元后玩失踪,债主要老婆还钱,结果法官判决,其中的140余万元,和老婆无关;另外的30多万元,等进一步审理后再定。

  老公失踪,老婆突然接到法庭传票

  40岁的吴女士是海盐的一名普通女工,20多年前,她和张某结婚,刚开始两人关系还不错,不过1996年以后,丈夫经常夜不归宿,对家里的事也不管不问,夫妻关系降到了冰点。

  吴女士本打算和丈夫离婚,但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一直忍着。不过,隐忍并没有换来丈夫的回心转意,今年1月份,她突然接到海盐法院的传票,说是丈夫在外欠了170余万元后玩失踪,19名债主联合向法院提起诉讼讨债。

  接到法院传票,吴女士才了解了事情的整个过程。

  原来,从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初这半年,张某向19名债主借了170余万元。今年初,眼看借款到期,债主们就向张某讨要,却发现张某的电话打不通,他“人间蒸发”了。

  张某失踪了,债主们想到了“夫债妇还”,就把吴女士告上了法庭。

  从3月份开始,海盐法院陆续开庭审理和吴女士有关的系列借款案。所有的庭审中,丈夫张某一直没露面,吴女士则向法官喊冤说,丈夫是否在外面借款,借款的用途是什么,她一概不知,借款也从未用于家里的日常生活。

  此外,吴女士向法官表示,12件案件中的所有原告,她都不认识,如果要求她替夫还钱,至少在他们借钱给丈夫张某的时候,通知一下作为妻子的她。因此,她请求法院驳回12名债主的诉讼请求。昨天,吴女士终于拿到海盐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张某借的140余万元,债主们向张某讨要,但吴女士不用承担共同归还的责任。至于另外的30多万元,法庭还在审理甄别。

  法官说法:夫债要不要妻还,有两个标准

  一审判决后,这些债主有些发愣,“以前只听说‘夫债妇还,父债子还’,为什么这次丈夫借钱,妻子却不用还钱呢?”

  海盐法院具体承办该案的是一位姓王的法官,昨天,王法官为记者作了详细解释。

  原来,在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实施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中,的确规定夫妻双方若有一方向他人借款,事后,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但法律条文中也规定,借款必须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借钱后,这笔钱必须用在诸如夫妻看病、子女就学等家庭日常生活上。

  实际上,后来法院在接到民间借贷的案子时,有不少是夫妻一方借款,借的钱大部分是做生意、投资,并没有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一旦产生债务纠纷,没参与借钱的一方,常常无缘无故背上了大笔债务。为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下发了审理这类民间借贷的指导意见,意见中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时,若这笔钱既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又不是用于共同生活,那么夫妻一方的举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法院在具体受理此类案件时,须偏向于保护未参与借款的夫妻一方。

  王法官说,吴女士的案子就是这种情况:借款人借钱给张某后,仅单方面与张某联系,吴女士并不知情;张某半年内连续借款超过百万元,这钱明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据此,法院判定吴女士不用承担共同归还的责任。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建伟也告诉记者,根据《意见》,夫妻借款是否用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由出借人来证明,而在该案中,12名出借人并不能提供此类证据,因此这笔借款,只能认定是张某的个人债务,而不能让吴女士来承担。从律师的角度来说,海盐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完全合情合理合法,该案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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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法官 要不 要不要 不要 分清 两个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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