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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赡养费起算时间应根据被赡养人生活情况综合认定

作者:南宁律师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6/12/2 10:25:57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2016年1月,80岁的张某夫妇以儿子从未履行过赡养义务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儿子支付每月500元共20年的赡养费。关于赡养费从何时起算,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原告年满法定退休年龄时开始起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开始起算。笔者认为,赡养费的起算时间应当根据被赡养人的生活状况综合认定。
 
  1.若赡养费从年满法定退休年龄起算将违背赡养费的功能,苛重赡养义务人的负担。
 
  赡养义务形态多样,给付赡养费只是其中一种义务。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赡养人除了经济上的供养之外,还包括医疗护理、生活照料、住房照护、精神照料和田产照料等。赡养费的功能是弥补老人经济困难,着眼于未来的生活问题,所以,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并不当然地需要经济扶助。如果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可以通过养老保险,或者通过自己的劳动满足自己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他并不需要赡养人给付赡养费进行经济扶助。这样也可以鼓励老年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自力更生。另一方面,如果一概从年满法定退休年龄起算赡养费,有些赡养纠纷案件甚至主张数十年的赡养费,如果支持则可能增加赡养人过重的负担,使自己出现困难。并且,陈旧多年的赡养费被重提也不利于亲情维护。
 
  2.若赡养费从起诉之日起算将迫使被赡养人提起诉讼,不利于纠纷协商解决以及家庭和睦。
 
  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亦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基本要求。因赡养纠纷引起的家庭矛盾属于家事纠纷,家事纠纷与普通民事纠纷相比,具有较强的封闭性、情感性和亲情性,并呈现自我修复性强和人身依附性强的双重特征。所以,家事纠纷更宜通过以对话、沟通为代表的和解、调解等协商解决机制进行化解。如果赡养费从被赡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将会迫使老人在遇到赡养纠纷时便马上通过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这样就背离了家事纠纷的最佳解决途径。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日渐深入人心,但厌讼心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尤其是在广袤的农村地区。赡养纠纷通过诉讼对簿公堂,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将会激化双方矛盾,不利于纠纷解决,也不利于家庭和睦。
 
  3.赡养费给付义务源于被赡养人陷入生活困境,起算时间应根据被赡养人生活状况综合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赡养费是解决被赡养人入不敷出,生活陷入困境的问题,由赡养人给予经济扶助,使被赡养人维持正常生活。换言之,赡养费给付义务源于被赡养人陷入生活困境,需要进行经济扶助。故赡养费从何时起算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被赡养人的具体情况,认定被赡养人何时陷入生活困境。被赡养人何时陷入生活困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综合认定:一是被赡养人的收入情况。包括被赡养人的养老保险、劳务收入、存款、孳息、收益等收入。二是被赡养人身体条件。如果被赡养人体弱多病,身体残疾,即使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成年子女也应支付赡养费。三是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认定赡养费起算时间应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不能仅认为被赡养人维持最基本生活即可,被赡养人生活水平应保持与之前相当的生活水平,不应明显低于之前。四是当地一般生活条件。当地一般生活条件也是考虑因素,被赡养人生活应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条件、消费水平等因素。
 
  (李遵礼 陈义熙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工作经历:10年法官+14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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