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称其在A修理厂工作时受伤,因A修理厂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依法就其工伤予以赔偿,故自行申请了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做出后,李某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修理厂支付工伤赔偿等各项损失共计九万余元。A修理厂未参加仲裁审理,仲裁裁决的EMS送达回执亦载明A修理厂拒收。后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依法冻结了A修理厂的九万余元存款后,A修理厂方知其曾被仲裁过。
A修理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以仲裁委员会送达程序违法,即EMS送达回执载明的送达地点既非A修理厂的注册地、也非A修理厂的实际经营地、且送达回执中载明的联系电话错误、A修理厂不存在拒收情形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法院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EMS送达回执中载明的地址不是A修理厂的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住所地,且工伤事故发生后,A修理厂亦未在送达回执中载明的地址进行经营,故仲裁委员会的送达程序违法。最终法院裁定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评析】:
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作出后,由于各种原因错过了起诉期后,发现劳动仲裁裁决出现错误,该如何继续维权,困扰了很多人。对于劳动仲裁裁决,相关法律只规定了起诉期限内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却没有类似于诉讼中“再审”的相关规定,导致被申请人想要推翻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非常艰难。执行异议程序,恰好弥补了这方面法律规定的空白,通过赋予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即在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如下情形的:(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法院可以经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
(作者:刘芳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