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宁律师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7/6/13 21:55:57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南宁律师提示:在交通发达的今天,我们常常会在新闻上看到或大或小的车祸发生,这些车祸给许多的家庭带来了不幸或烦忧。但是,有些车祸本来是可以避免的,是因为车辆驾驶员的交通意识淡薄或因少了一个步骤而造成。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通过对最近两年审理案件的疏理,介绍3种较为常见的交通事故,希望广大司机朋友从中吸取教训,提高安全行车意识。
案例一:过斑马线不减速 行人被撞成十级伤残
2016年3月24日早上,在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某路段,阿光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行人阿芬由东向西横过斑马线,因阿光驾车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礼让阿芬先行,造成人车相撞,阿芬受伤。当日,交警从化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阿芬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阿芬被立即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出院,阿芬的伤势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17年1月,阿芬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阿光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共141167.17元,经从化法院审理后认定,阿芬的总损失为141777元。
从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对交警部门作出的由阿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阿芬无事故责任的认定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划分本案赔偿责任的依据。该案中,阿光没有为自己的涉事车辆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违反了法定义务。因此,阿芬请求阿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阿光应先在交强险的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元范围内赔偿给阿芬,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范围内赔偿给阿芬101124.33元。超出交强险的部分30652.67元,依法应由阿光全部承担。由于在事故发生后,阿光已支付了30419.5元给阿芬,故阿光还应赔偿阿芬111357.5元。2017年3月,从化法院作出判决:阿光应赔偿111357.5元给阿芬。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在该案中,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阿光驾驶摩托车经过人行横道时没有按法律规定停车让阿芬先行,将阿芬撞倒,造成阿芬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此,阿光依法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此,经办法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停车礼让行人。
案例二:国道停车随意开门 车主赔偿11万余元
2016年5月21日早上,阿军驾驶小汽车在105国道广州从化段行驶,在接近目的地时,阿军在国道边停车并打开了车门,让他想不到的是,驾驶摩托车的阿华从后面刚好撞到阿军打开的车门,事故造成阿华受伤,双方车辆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交警部门经调查后认定,阿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阿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阿华被送往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19655.2元等,阿华的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2016年8月,阿华将保险公司、阿军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阿军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损失116514.12元等。后经从化法院审理后认定:阿华的总损失为114779.08元。
从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调查,阿军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及开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阿华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制动系不合格)的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各方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均未提出异议,法院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予以采信。2016年10月,从化法院判决阿军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阿华赔偿114779.08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本案中,司机阿军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停车后没有查看倒后镜,没有观察自己的车后面是否有来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开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从化法院经办法官提醒广大司机:在车辆停下来后,在下车之前首先要看一看倒后镜,观察一下自己的车后面是否有来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下车,避免类似交通事故再次发生。
案例三:应急车道修车 男子被撞死亡
2016年7月6日下午,小潘驾车带着妻儿沿大广高速行驶,行驶途中,小潘感觉车辆出现问题,便将车辆停靠在了应急车道,下车后,小潘在小轿车车头的位置修理车辆。这时候,另一辆由阿黄驾驶的小轿车突然撞上小潘小轿车的车尾部,导致小轿车被撞推前,车头又碰撞到小潘,小潘当场死亡,阿黄车上的一位家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由阿黄承担全部责任,小潘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2016年10月,死者小潘的妻子将阿黄及阿黄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阿黄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损失804000.42元等。经认定,小潘的总损失为784000.42元。
从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后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认定阿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潘无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2017年1月,从化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阿黄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应向死者小潘的家属赔偿420000元,阿黄向死者小潘的家属赔偿364000.42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小潘驾驶的小轿车在大广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出现问题后停在右侧的应急车道上,在检查车辆时,小黄如果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同时将随车的危险三角架拿出来,摆放在距离自己车尾箱后面约200米处,以警示其他来车,本次交通事故也许就可以避免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