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南宁律师: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 保证是否继续有效

作者:南宁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时间:2016/10/14 10:02:54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案情】
 
  2012年3月,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由丙提供保证,保证期限为1年。甲、乙、丙三人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甲通过银行转账向乙支付了10万元借款。2013年6月,甲与丁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对乙的债权10万元转让给丁,并通知了乙,但未通知丙。2014年6月,丁向乙主张债权遭拒,遂将乙与丙诉至法院,要求乙与丙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抗辩称该债权转让未经自己同意,保证应无效,自己不承担保证责任。
 
  【焦点】
 
  在本案中,丙的保证是否继续有效?
 
  【评析】
 
  本案中,甲与丁达成债权转让合同并告知乙,此时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变更成丁与乙,担保权属于从权利范畴,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担保权一并转让是债权转让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通知担保人的影响。具体到本案之中,丙为乙对甲的债务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1年,保证属于担保权的一种,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丁,则丙的保证一并发生转移,不以是否告知丙为生效要件,且丁向法院主张保证责任未超过保证期间,故丙的保证继续有效,丙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周辉 周光炬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工作经历:10年法官+14年律师
加我微信:xxmlawyer
联系电话:13878124891



下篇 :南宁律师:原告要求返还超过法律规定利息的主张能否成立
上篇 :南宁律师:出售人商铺面积增大认购人能否主张双倍赔偿?
Tags:保证 债权债务

咨询南宁律师熊潇敏
相关阅读:
办公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200 邮箱:xiongxm@163.com

电脑版  |  手机版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