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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出售人商铺面积增大认购人能否主张双倍赔偿?

作者:南宁律师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6/10/18 16:09:38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案情】
 
  2011年5月24日,认购人黄某向出售人南城某投资公司购买一间商铺,面积18.11平方米,单价14848元,总价268897元。双方在置业顾问的指导下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并交纳了30000元定金。该商铺建成后,面积增加至30.78平方米,黄某放弃购买并向该公司主张双倍赔偿。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予支持,退回定金。理由是:《认购书》不是独立合同,因《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应作为不当得利退回定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支持双倍赔偿。理由是: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根据该条款,法院应支持双倍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认购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二条之合同定义的规定,故认购书为独立合同。
 
  第二,《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四条的定金具有两种属性,第一种是立约定金,担保本合同的签订;第二种是履约定金,即认购书中原约定的房屋的房号、位置、面积、价格等均应在本合同得以体现。现因认购书中商铺面积发生变化,认购书主要条款已经变更,继续签订本合同履行将会导致显示公平并对认购人不利,本案符合《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四条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合同情形,故应根据定金担保条款处理。
 
  第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条对违反定金担保合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款,应支持认购人的双倍赔偿请求。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南城县人民法院 徐泽新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工作经历:10年法官+14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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