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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农田由他人实际耕作 农户并不丧失承包权

作者:南宁律师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6/10/21 15:18:41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摘要:农户承包责任田后由他人耕种多年,现在还能要回来自己耕种吗?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肖某将占用康某的土地返还给康某耕种。
 
  20世纪80年代,国家实行分田到户政策,康某及其子女为农村户籍,在村集体分得了责任田。康某耕种几年后,将分得的责任田交给邻居肖某耕种,带孩子到在外地工作的丈夫身边生活。1998年国家对承包地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康某名下承包的3.7亩责任田仍然由肖某耕种,农业税费也由实际耕种人肖某负担。2004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同时发放种粮补贴,康某名下的责任田补贴费由肖某实际领取。2006年,村委会与康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仍将原来的3.7亩责任田发包给康某承包,承包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并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实际仍由肖某在耕种。今年初,从外地回到农村老家居住的康某欲向肖某要回全部责任田,因此与肖某产生争执,经当地村委会和派出所调解无果。今年4月,原告实际耕种了1.8亩责任田,剩余1.9亩责任田仍由肖某耕种。为要回剩余的1.9亩耕地,康某诉至法院。
 
  肖某认为,在1998年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之前到现在,争议的责任田一直是由肖某实际耕种,康某出去居住之前将责任田交给肖某耕种时也说过不会再要回来,因此该3.7亩责任田已永久转让给了肖某,肖某才拥有实际承包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国家实行分田到户政策后,康某取得了3.7亩责任田的经营权,自1998年颁发承包经营权证到2006年第二次颁发承包经营权证,承包人均为康某,因此康某名下3.7亩责任田的经营权并未转让给肖某,康某和肖某之间的私下转让只是双方对经营权的一种流转形式。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李展辉  朱烈旗)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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