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熊潇敏接受现代生活报采访离婚协议对住房约定应明确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1/7/25 14:21:41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生活报记者 覃燕燕

  本报讯 “我的前夫用拳头打我的头,我的脑袋都肿了!”7月23日上午,南宁市民陈女士拨打110报警时,并向本报记者反映。当日,记者在南宁市上尧派出所采访到了陈女士及其前夫陀某。女方称,她和前夫发生冲突,起因是两人离婚后,男方仍让老母亲和她住在一起。陀某则认为,他动手打陈女士只是“正当防卫”,因为陈女士先动手掐他的脖子。在民警调解下,陀某承担陈女士的医药费。

  “都离婚了,还让他的妈妈跟我一起住,这也太欺负人了!”23日上午,陈女士致电本报记者说,她和前夫陀某离婚两个多月了,但“前婆婆”仍跟她住在一起,导致陈女士很不满。当日上午,陈女士和前夫在争吵后,被前夫用拳头打伤了头部。

  当日下午,记者在上尧派出所见到了陈女士的前夫陀某。“当时她先持刀恐吓我,之后她用手掐我的脖子, 让我喘不过气来,我才忍不住打她。”陀某说。

  “我拿刀只是发泄一下我的不满。”陈女士说,离婚后“前婆婆”仍和自己住在一起,前夫也经常出现在自己面前,她的情绪变得很糟糕,需要发泄一下。

  既然离婚了,陀某的母亲为何仍和前儿媳陈女士一起住呢?陀某解释称,他和陈女士是在今年5月份由法院判决离婚的,房子判归女方,但是,两人上法庭离婚前曾签过一份协议离婚后房子所有权归女方所有,但在男方未买到新房前,男方、小孩、老人均享有居住权。由于他还没买到新房,按协议,他母亲还可以在那套房子里住。

  “我的协议找不到了,好像是有这样的条款。”陈女士说。两人离婚时,法院的判决书写明房子归女方所有,她一直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有效的,之前的协议书没有效。陈女士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谁能住在房子里,应该由她说了算。而陀某则坚持以协议办事。

  那么,法院判决和协议是否冲突呢?记者采访了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潇敏

  “这是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签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协议得到法院的确认,那么这份协议和法院的判决是不冲突的。”熊潇敏说。熊律师认为,这份协议有一定的漏洞,比如协议中关于男方居住的期限约定不明确,而陈女士当初没有发觉,因此才引发今天的争执。

  “要是男方一直不买房,岂不是可以一直住下去?”记者问。“若是男方恶意居住,故意赖着不走,女方对房屋的所有权就体现不出来,女方就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男方搬走。当然,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到一个"合理期限"的问题。”熊律师说。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工作经历:10年法官+14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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