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案例研判:借贷型诈骗案件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作者:南宁律师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22/6/13 17:10:55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案例索引:(2017)赣11刑终348号

二审裁判结果:撤销原判,认定林x庆无罪。

根据判决书归纳检法观点供学习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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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方指控构罪理由

 

 

对于认定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需要通过具体问题分析、整合诸多客观事实,从行为人在“借款”时的偿还能力、资金的使用去向及“借款”后无法归还之原因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等方面加以认定。被告人林x庆在2013年底时已身负数百万的债务,在所经营的煤矿因煤矿行情黯淡、一直亏损且已基本停产、此时已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以煤矿经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他人借款,借款时隐瞒了已欠下巨额债务,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且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煤矿投资等生产经营上,也无法说明具体去向,在被害人催债之时,其并未与被害人协商归还款项的方式、时间等,而是消极推诿,最后变更联系方式离开xx县,致使被害人无法与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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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显示了被告人林顺庆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在明知自己资金链断裂、已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虚构经营煤矿需资金周转的方式,骗取钱财,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二、法院裁判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成立诈骗罪的法定要件,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借款不能返还的,不能当然的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林x庆向他人所借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之前的旧债,但是其所归还的旧债大多是基于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所归还的旧债是基于肆意挥霍、违法犯罪活动等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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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x庆无法归还借款后,某些债权人逼债有过激行为,林x庆外出离开xx县,没有证据证实其是变卖家产股权后携款潜逃,不能排除其外逃是出于躲债的原因。

3.林x庆未能归还债权人的借款,存在煤矿市场行情不景气、自身经营不善等原因。

4.林x庆外逃离开xx县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说明其具有拒绝返还借款的主观目的。

综上,林x庆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改判无罪。

三、指导或借鉴意义

对借款型诈骗犯罪的辩护有借鉴意义,给在借款型诈骗案件中如何界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了思路,辩护人在承办类似案例当中可以参照,并在此基础上提炼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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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工作经历:10年法官+16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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