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食品标签违反强制性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

作者:南宁律师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7/3/22 20:07:25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案情】
 
  2016年10月3日,刘某在某超市购买了16袋黑荞王牌草本苦荞茶,总价478元。因该茶标签营养成分中未标明“钠”的含量,刘某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无证据证明此苦荞茶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缺陷或瑕疵,亦未提供饮用苦荞茶后对其造成了其他损失,故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包装标示两方面,涉案苦荞茶在营养成分中未标明“钠”的含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应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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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标签不合法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不仅包括国家对食品本身的质量要求,还包括国家对食品标签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第四条规定,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第六条规定,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四种。本案中,涉诉苦荞茶属于预包装食品,“钠”为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的营养成分,其未标明即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课以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涉案苦荞茶缺乏“钠”含量的标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刘某主张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食品药品领域并不考究消费者是基于消费需求或是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索赔获利,只要能够证明消费行为和商家存在欺诈的事实,法院就应支持索赔。因此,不论刘某身份如何,其作为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郝绍彬 唐 诗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工作经历:10年法官+14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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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食品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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