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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家暴危险可信论:保护令案件之证明规则(6)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6/1/19 15:55:55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受家暴”作为证明对象似乎不太合适。

  不过,法谚有云:“法律不是用来调笑的”,司法者必须善意解释法律。所以如果人大草案获得通过而且前其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原封不动,那么就需要合理理解“遭受家暴”这一保护令案件的法定证明对象:申请人曾经“遭受家暴”,根据家暴的周期性特点,被申请人的家暴有再次降临的可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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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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