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南宁律师:家暴危险可信论:保护令案件之证明规则(7)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6/1/19 15:55:55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理解,“遭受家暴”与“家暴危险”(家暴再续)具有一定(偶然)的因果关系,“遭受家暴”是“家暴危险”的证明途径之一。鉴此,可以将保护令案件的证明对象分为两个层次:“遭受家暴”为保护令案件的初级证明对象或基础证明对象,而“家暴危险”则是终极证明对象或主体证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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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所内职务: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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