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西专业律师网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6/1/20 15:32:01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案情】
叶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13年12月1日前开发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叶某使用,逾期交付的,须按日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2.5的违约金。开发公司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于2014年3月1日前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叶某。逾期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开发公司按日向叶某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2.5的违约金。
合同
下篇 :没有了
上篇 :南宁律师:聚焦小区车位权属之争
Tags:合同纠纷 违约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