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南宁律师推荐:单位集资房的产权问题分析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6/1/19 15:49:11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一般意义上的单位集资房由单位职工共同出资修建,房屋的总体产权掌握在单位手中,因集资建房政策本身的特殊性和地方规章条例的限制,职工取得产权一般要经过一段过渡时期,有的长达数年,单位职工在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仅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单位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屋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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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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