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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推荐:单位集资房的产权问题分析(3)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6/1/19 15:49:11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屋时的价格与取得产权时的房屋价值落差过大,集资房的出卖方反悔,以各种理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受让人退房或是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理由常见于不具备相应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地产部门禁止转让、未办理相应原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未经作出限制性政策的单位同意或者未征求集资房的共有权人同意属擅自转让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此而生。

  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集资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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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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