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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推荐:单位集资房的产权问题分析(8)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6/1/19 15:49:11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屋,亦非法律法规或单位政策规定具有人身专属性明令禁止不得转让的房屋。李某与张某签订购房协议后,张某依约向李某的单位缴纳了房款,实际接受房屋,并对该房屋长期占有、使用,可见该购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李某的单位当时认可了该转让行为。该买卖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该购房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张笛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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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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