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南宁律师熊潇敏

南宁律师推荐:单位集资房的产权问题分析(4)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6/1/19 15:49:11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李某系西安市长安区子午信用社黄良分社职工,1998年长安县信用联社职工集资建房,李某亦参与集资建房,分得长安信合小区5号楼一单元6楼东户单元房一套,在其丈夫赵某知情的情况下,李某于2000年1月10日向单位交纳购房款3万元整。2001年5月,李某经与张某协商,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李某在单位集资购房款,全部由张某自行交给李某,张某所购李某单位集资房所有权归张某所有,但房产证暂以李某之名登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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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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