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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推荐:单位集资房的产权问题分析(7)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6/1/19 15:49:11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立法本意,其目的是对在房屋所有权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房地产权属转让行为的一种限制。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求,而非买卖合同成立要件。本案中,李某所购单位集资房系我国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一种特殊产物,且该房屋产权证书正在办理,已具备合法交易要件,并非权属不明确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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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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