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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聚焦小区车位权属之争(7)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6/1/25 18:37:45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清楚该铁门是民防设施,明确了铁门所在的位置及铁门占用车位面积的大小,其在与T房地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再次对以上事实进行了确认,愿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该车位。

  综上,购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T房地产公司依约交付车位,虽然存在瑕疵,但符合合同约定,且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所以T房地产公司的交付行为并不构成违约。阿辉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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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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