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6/1/25 18:37:45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合同签订后,小武向X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23.5万元。71号车位所在楼盘于2015年8月22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X房地产公司向小武发出交房通知书。交接车库时,小武认为71号车位移位,与合同附件平面图标示的位置不符,拒绝接收该车库,并提起诉讼要求X房地产公司要严格按照合同附件标识的方位向阿辉交付71号车位及其相应的逾期违约金。
厦门中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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