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6/1/25 18:37:45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2014年12月,小武与X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小武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71号车位,总价款23.5万元,X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且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阿辉使用,X房地产公司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合同附件明确标示了71号车位的位置及公共部位,71号车位位于两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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