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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聚焦小区车位权属之争(20)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6/1/25 18:37:45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合同的要素

  章毅法官指出,本案审理的焦点在于《意向书》性质的认定。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成立至少应具备两项明确的内容,即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包括位置、面积等)及将来依预约签订本约的意思表示。本案当事人的《意向书》欠缺具体的标的物。《意向书》指向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故在不动产的位置、面积不确定情况下,不属于在法律上确定合同之标的物。而更为重要的,讼争《意向书》并没有将来依预约签订本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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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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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所有权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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