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6/1/25 18:37:45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章毅法官指出,本案审理的焦点在于《意向书》性质的认定。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成立至少应具备两项明确的内容,即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包括位置、面积等)及将来依预约签订本约的意思表示。本案当事人的《意向书》欠缺具体的标的物。《意向书》指向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故在不动产的位置、面积不确定情况下,不属于在法律上确定合同之标的物。而更为重要的,讼争《意向书》并没有将来依预约签订本约的意思表示
下篇 :南宁律师:逾期交房及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可同时主张
上篇 :南宁律师:明知他人酒驾而搭乘,发生事故或担责
Tags:所有权 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