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6/1/25 18:37:45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另外,预约合同的期限性系指预约标的应当是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就商品房预约合同而言,应指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本《意向书》并没有关于期限的约定。综上,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意向书》之内容不仅不确定,而且并无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的意思表示,不符合预约合同的确定性和期限性特征,不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小林基于认为讼争《意向书》属预约合同而提出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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