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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聚焦小区车位权属之争(25)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时间:2016/1/25 18:37:45    联系律师:13878124891

,经共有人持份者2/3以上的多数表决或全体一致表决同意。(3)收益权。对共有部分所生的利益,各共有权人有权依其共有持份收取利益。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不能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亦不得违反区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物权法将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规定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对象。

  国家建设部和地方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车位的配建作出了规定。由于增设车位是开发商在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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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南宁律师

首席律师:熊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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